秦朝。
“禀告陛下,在上次首功的基础上,纸的制造有了更进一步!”来人低头,但手中的东西却是珍贵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而这个人,也将随着他所正在制造出来的该物,而获得青史留名。
“此……莫不是……纸?”李斯的儿子李由和公主成亲不久,本来是打算进宫报告自己治理三川郡的情况。
三川郡是秦朝设立的一个重要行政区。
为何叫“三川”?
以境内的黄河、洛河、伊河三条河流为此名。
由此,可以看出,三川郡地理位置是何等重要,可以说,它是连接关中与中原地区的战略要地。
却不想,居然看到了天幕上的孟棠姑娘在使用的纸张出现在自己面前。
而且,听来人对嬴政所呈报上来的话,这原来已经不是第一代纸张了?!
皇宫里的动作是如此迅速?李由不由得咋舌。
看到天幕的时候,遥遥不可及;可到了近处,却是肉眼可见般看到,纸是何等的便利——
携带方便!
书写方便!
就这两个方面,也将带动文字的传播方便。
嬴政摸了摸来人呈上来的二代纸张,“这次的纸张的确比上一次的好!”
上一次,比眼前的纸张,可粗糙太多了。隔着两米远,都能看到上面的草叶纹路,还有草木香味。
而这一次,分明不同。
他随即看向来人,问道:“对比上一次,这一次是如何改造的?”
来人略微抬起头,沉稳回复道:“禀告陛下!
经过墨家巨子的提醒,这次我们用织布过滤了草浆,所以对比上一次,过滤的更加细腻了,
并且,经过多次试验,我们发现,反复用水漂洗再经过捣浆,之后多重复几遍这个过程,晒干后的成品更加均匀,也就是陛下手中现在拿到的这样子了!”
嬴政满意地点了点头,表情依旧是严肃,身影庄重而有威严,
他挽起了袖子,用兔毛制作的毛笔蘸着水在纸上写了几个字,书写顺滑。
来人用眼神的余光扫到嬴政正在测试纸张的质量,不禁咽了咽口水,心中有些期待,当然也有忐忑不安和害怕。
直到看到嬴政在纸上顺滑写完最后一个字,并且用时极短,心中本来悬着的大石头此时终于落地了。
嬴政依旧不改冷静,“对制造纸张的众人进行赏赐,希望你们能给朕带来更多的惊喜!”
来人惊喜万分,但还是礼节性离去。
看到天幕中的孟棠在解释这个题目,嬴政迅速顺着孟棠的分析将刚才的过程写在新到的纸张上面。
并运用到了孟棠之前在天幕上展示过的书籍,上面的进程图。
果然,清晰了然。搭配在一起,是绝佳!
嬴政在心底默默赞叹着后世的人的所用之物。
看来,秦律的传播,不再遥远,可以实现了!
但……想到这里,嬴政的眼神变得冷清许多,孟棠在天幕当中思考问题已经好多次了,可一次一次看下来,
嬴政对比当今大秦的处置,发现了后世也是用到律法,不过和大秦使用律法的方式有些不同。
尤其是“平等”观念,也就是“律法”上所出现的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和秦朝有许多不一样。
他也发现,这并不只是由于后世距离大秦太过遥远,有几千年的时差而导致的。
还有很多的原因……
嬴政想到这里,略微沉默,而再次看向站在自己不远处的扶苏,心情颇为复杂。
这儿,是否能抑制自己不在的时候,天下的大局?
自己行为迅速,自己也不要求这个儿和自己一般,可他太过柔和。
嬴政的眼底闪过忧色,但除了他,谁都不知道,这是一个秘密。
*
甲的行为已经分析完了。
孟棠继续分析乙的行为。
根据刑法上的主从犯一致原则,
(主从犯一致原则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主要用于解决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该原则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行为性质应当保持一致,即从犯的刑事责任应根据其所参与的犯罪性质以及主犯的行为来确定。1)
所以,根据刚才对甲行为的分析,甲是实行犯,也是该案的主犯,对丙构成的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那教唆犯也就是从犯,从犯的行为性质是和主犯保持一致的,所以,从犯、教唆犯乙对丙构成的也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那最后,就剩下乙对于受害人丁的死亡结果而起到的作用,会如何定性了。
孟棠这时候,忽然发现自己似乎做到过这道题,只是在很久之前了,并且,自己此时大脑的回忆在告诉自己,自己当时做错了!
所以,再做这道题母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孟棠一呼一吸,调整好自己的状态之后,随即从教唆犯开始思考。
首先是从理论出发。
根据逻辑学,三段论分析。
大前提是法律规范或理论规范。
什么样的情况下,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犯罪的帮助作用会被定义为“教唆”?
是教唆行为引起,或者说引发了主犯的违法行为,或者说是法益侵害行为。
这个时候,可以认为,这个人的行为已经成立了教唆,构成教唆犯。
那教唆犯的这一身份,也分未遂和既遂,那什么情况下属于“既遂”?
这次是,教唆行为,引起,或者说引发了主犯的违法行为,或者说是法益侵害行为,而这导致了正犯的违法结果的发生。
也即,与正犯的违法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
小前提是具体情节。
在这个案情当中,乙教唆甲杀害的是甲的妻子丙,并没有教唆甲杀死自己的儿子。
而从情节当中,以及刚才的分析当中,能够明显分析得出,丁的死亡来自甲的不作为,而甲的下毒在牛奶的作为行为是乙的教唆。
可看到儿子丁有可能喝牛奶,但甲并未有实际制止、阻碍碰到危险的动作,而这不作为所导致的死亡却并非是乙的教唆。
乙的教唆范围没有涉及与此。
由此,大小前提结合推导,结论得出来了——
乙的教唆行为(教唆甲杀妻)与甲的危害结果(杀了自己的儿子)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此刻不成立,所以,丁的死亡结果不用乙来承担,也可以得出结论,乙对丁的死亡不承担教唆犯的责任。
对丁,自然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