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渣打银行向百达集团提出的两个要求,都是针对百达集团的薄弱环节进行的精准打击。
先说渣打银行的第二个条件:
渣打银行以百达商业地产在港城的违约传言为借口,要求百达集团在澳大利亚的项目贷款,增加资产抵押证明,补充抵押物品。或者降低贷款比例,提前归还一部分贷款。
我们都知道,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最核心的命脉不是你能获得多少账面上的利润,而是你有没有足够多的现金流。尤其是像百达集团这种高杠杆的房地产公司来说,尤其如此。
因为利润只是账面上的数据,而现金流才是一家企业经营的根本。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公司在倒闭之前,都会有一个共同的原因——现金流枯竭(换句话说,就是公司没钱了)。
那些现金流枯竭的公司,哪怕账面上的利润数据再好看,也都只有死路一条。
而相反的,只要公司还有充足的现金流,哪怕公司的利润一时半会没有那么高,但是只要公司有钱,翻身都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华国的很多人都觉得华国房价这么高,那些排名靠前的大富豪中,有很多都来自房地产行业,所以那些房地产公司的利润率一定高的惊人。
其实大家不清楚的是,在华国做房地产其实不算多么赚钱,最起码利润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高。
我们买房的钱,除了向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的钱,还有就是各种乱七八糟的税费,扣除了这些之后,最后能剩下5%——7%就是暴利了。
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房地产行业不赚钱,所有房地产行业无一例外,赚得都是杠杆带来的利润。
高杠杆意味着高风险的同时,还意味着所有房地产开发商的账面流动资金都是非常有限的。一家市值几千亿的房地产公司,银行的户头上能有几十亿的流动资金,就已经是非常优秀的房地产公司了。
对于百达股份同样如此,虽然黄建贵为华国首富,但那全都是股票市值和账面资产,黄建手中真正的流动资金其实真的并不多,可以说是把每一分钱都使用到了极致。
李月祺通过渣打银行,要求百达集团补充抵押物品,这根本就是无稽之谈。黄建利用之前和渣打银行建立起来的良好关系,本来就已经把澳大利亚项目的估值提高到了极限。
如果黄老板在澳大利亚还有可以抵押的资产的话,那他贷款的数额远远不止20亿美元了。换句话说,黄老板的百达集团在澳大利亚,根本就没什么可以抵押的资产了。
如果没有抵押资产的补充,那百达集团就只能提前向渣打银行归还一部分美元贷款。
倒不是说黄建拿不出来这笔钱,可问题是,这笔钱黄建是打算用在港股的百达商业地产股份私有化上的资金,如果这笔钱被挪用去还债,那百达商业地产未来的私有化进程就要受到非常大的影响,那就将彻底影响百达集团未来在国内A股的上市计划,甚至将会彻底动摇百达集团的商业格局。
至于第一个要求,则更是荒唐要求。渣打银行对百达集团进行全面的财务审核。可问题是,渣打银行的背后就是李月祺,所以百达集团的财务数据是绝对不可能交给渣打银行的。把财务数据交到了渣打银行手里,李月祺和奇迹投资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百达集团内部的一切重要信息。
如果真实的经营财务数据到了李月祺的手里,那就等于把百达集团的所有优势和薄弱环节明晃晃地暴露在李大老板的面前,到时候李月祺就可以随时随地对百达集团发动任何方式的打击,那样的话还得了?
李月祺通过渣打银行对百达集团提出的两个要求,都是那种一个处理不好,就会把百达集团送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那种绝户计。
更令黄建感到绝望的是,就算他明知道渣打银行的所有要求都是李月祺在背后推波助澜的结果,他也没有办法去公开指责李月祺的携洋自重,危害本国企业之类的话。
因为渣打银行所有的要求,都是合理且合法的。是李月祺针对百达集团在海外投资时,一些细节处理上的漏洞。而这些漏洞是百达集团本身那套商业逻辑本身天生的缺陷,不止在澳大利亚项目上有,在西班牙、新加坡、英国甚至在华国的项目上,同样都有。
百达集团这种商业模式底层逻辑上的漏洞,被深刻在百达集团的基因之上,根本无法彻底补齐。
甚至于就算奇迹投资手中没有渣打银行的股份,李月祺同样做到类似的效果。百达集团在其他国家或者其他银行借的贷款,李月祺同样可以利用这些漏洞,去煽动其他的银行调查百达集团的项目贷款,同样可以做到类似的效果。
李月祺并没有如同黄建所希望的那样,发挥奇迹投资在金融投机上的优势,去做空百达集团的旗下的上市公司。
而是通过百达集团商业逻辑上的漏洞,直接打击他们的要害,企图切断百达集团的现金流,而百达集团目前高杠杆的经营模式,又放大了这种攻击所带来的的巨大风险。
直到此时,黄建才终于明白李月祺这个比自己的儿子还年轻不少的金融奇才的可怕之处,因为李月祺发起的反击,看似剑走偏锋,但是却在不经意间直接攻击百达集团的要害之处,稍有不慎,黄老板三十多年的努力,就有可能被彻底倾覆。
黄老板此时心中非常的后悔,后悔自己干嘛要去招惹李月祺这个金融奇才,后悔自己为什么还要妄图借助李大老板的怒火,来打压百达商业地产的股票,以实现自己低价回购股票的目的。
不过他最后悔的应该是,自己生了黄思这个浪荡公子,整天什么正事都不干,跑到京城的拍卖会上,公然挑衅李月祺这种脑残行为。